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沃科技”)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91320500703676365K。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在公司内发挥领导作用。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91320500703676365K。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领导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程规定披露,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履行审批程序。有权国资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权国资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应将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并据此作出决定。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应将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并据此作出决定。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