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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文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拟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公司拟续聘众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拟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无锡红旗船厂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玉门鑫能光热第一电力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2,314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7,435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9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54,639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446,360万元;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4,392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及金额均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唐海燕、孙剑非、石桂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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