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和公司2020年上半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2020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关于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