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中制订关于对外担保的条款,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6月30日的对
外担保情形,未发生任何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目前资信和经营状况正常,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本次绍兴贝斯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供此次担保。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王韧
2020年8月27日
独立董事签字:
宋衍蘅
2020年8月27日
独立董事签字:
欧阳方亮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