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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品宅配: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召开2019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无锡维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5亿元的担保额度。报告期内,前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47名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说龙胡鹏翔曾萍

2020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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