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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考核期可解除限售/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核期可解除限售/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10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10名激励对象中,有7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A,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3,285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17,665 份。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D,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 股,同时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7,485 份。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已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考

核期的7名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及行权条件,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考核期可解除限售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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