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及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文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相应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有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修订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合法,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对公司发展的影响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进行全面了解;
4、董事会本次审议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并同意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二、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本次根据调整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有关最新情况,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的有关内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独立董事:汪大联、李姚矿、徐景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