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与招商到家汇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预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交易平台为公共采购平台,协议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并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 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田雷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田雷先生具有丰富的工作和行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泰文、孟焰、宋海清、李倩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