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股份”)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运股份”指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下属公司”
指下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单位,“外运公司”指外运股份司和前述下属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外运股份及下属公司。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各级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适用本制度的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外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统一运作、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外运股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面负责外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外运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权限范围内对外运股份及下属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外运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第七条 所属机构较多(分公司、子公司及独立核算单位数量大于等于15户)且资产规
模较大(合并报表资产总额超过10亿元)的二级公司,以及管理难度大、业务风险较高的公司,须配备独立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属机构少、资产规模小的下属公司应设置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但不得为财务人员。第八条 下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以审计周期不超过三年为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内部审
计人员。内部审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外运股份及下属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人力、经费和
办公条件等资源。第十条 下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非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向下
属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以及控股股东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按照外运股份工作计划,下属公司审计人员各年度应在一定工作量范围内,服
从总部统一调度,参与外运股份内审及下属公司间互审工作项目。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知识。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时间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所在公司应予相
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二) 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定期向审计委员
会或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机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要求,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
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 负责执行各类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督促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落实;
(五) 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事务研究、培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
(六) 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所属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
动结果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过程的监督;
(七) 办理本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外运股份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外运股份及下属公司,或经被审单位董事会等权
力机构授权或委托对合资、合营企业开展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二) 对财务收支、经营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
计监督;
(三) 对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 对物资(劳务)采购、销售、招标、对外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等重要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 对发生重大异常情况的子公司、新兴业务及高风险业务进行专项审计;
(六)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未规定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
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和其他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
员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实行委托审计时,应对受委托的审计机构、组
织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九条 外运股份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包括外运股份及下属公司,以及外运股份职
能管理部门承担的重大项目或任务。各下属公司负有对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的职责。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参加有关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和投资项目监
督职责的会议,参与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
(二) 根据需要抽调相关人员参与项目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承
担或参与项目审计工作。
(三)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
1、 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信息系统,查阅与
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资料,现场查
看、清点有关资产;
2、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
4、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
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可暂予
封存;
5、 对被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
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可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报告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予以处理;
6、 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或处罚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公司实际,根据本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目标及重大风险,
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公司主管领导、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日常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拟定年
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应依照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具体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以所属单位负责人任职情况为依据,参照人力资源部门意见确定;其他专项审计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为依据开展项目审计。项目实施前期应做
好审计准备工作,确定审计组成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在现场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据其审计目的,运用相应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第二十五条 审计终结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等书面报告。在
出具正式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提异议,审计机构应进行研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对报告进行相应修改。第二十六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异议无法协调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单
位意见一并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向被审单位下
达,并抄送相关领导及部室。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报告中指出的要求改正的有关事项,采纳审计意见和
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意见、建议的情况,
外运股份各职能部门应承担相关意见的督促落实工作。审计机构应检查执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完结的审计和调查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第三十条 年度终了,审计机构应将全年的审计情况向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进行
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内审计机构根据
整体需要,对下级公司审计计划统筹安排、提出建议。计划内容包括:
(一) 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
(二)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时间安排;
(三)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计划;
(四) 计划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末应将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和审计项目报告报上级审计机构备
案。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对其内部审
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公司依照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
罚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情节
轻重,提请本公司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提
供虚假资料;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三)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四) 拒绝执行审计结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外运股份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于2019年颁布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