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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2020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现就有关情况发表以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统筹安排公司及子公司(包括现有及授权期新成立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在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业务和投融资过程中,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实际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未超出审批额度。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炳兴先生、李志聪先生持有苏州普莱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特投资”)100%股权,李志聪先生为普莱特投资的董事长,李炳兴先生为普莱特投资的副董事长,依据《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普莱特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对与普莱特投资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了预估,2020年预计发生金额为6,000万元,其中销售金额500万元,采购金额5,500万元,此额度可在普莱特投资及其下属公司内调整使用。

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普莱特投资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共16.85万元人民币,其中销售商品0.38万元,采购商品16.47万元,未超出审批额度。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未与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发生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守了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原则,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经查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1、《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半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江 平

章 军

周中胜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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