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建坤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8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上午9:15至2020年8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地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淮街115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8,047,1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3,110,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3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4,936,8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468,4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2,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305,9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2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022,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4,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443,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2%;反对24,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022,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4,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443,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2%;反对24,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晓敏、殷长龙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