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段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核,吴光辉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3、吴光辉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光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运国 王咏梅 谢家伟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