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二〇年九月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0年9月3日(星期四)14:00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主 持 人:张翀宇董事长
序号 | 会议议程 | 文件号 |
主持人介绍出席会议人员到会情况及会议召开的合法有效性,介绍会议主要议题,宣布会议正式开始 | ||
1 |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文件之一 |
2 |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文件之二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文件之三 |
4 |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 文件之四 |
5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文件之五 |
6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 文件之六 |
7 | 关于修订《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 文件之七 |
10 | 股东发言、讨论 | |
11 | 填写表决单后休会,由现场选出的计票人进行表决单清点,由现场选出的监票人监票,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果。 | |
12 | 公布表决结果 | |
13 | 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 |
14 | 会议结束 |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本次会议的注意事项及会务安排通报如下:
一、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处理。
二、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
四、大会召开期间,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质询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五、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在公司未发布公告之前,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均负保密义务。
七、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八、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文件之一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管理、技术人才,并使公司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在充分保障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年九月三日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文件之二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管理、技术人才,并使公司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公司制定了《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为保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三日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附件: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长远发展,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考核评价做到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实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能力、态度紧密结合。
三、考核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
四、考核职责权限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考核工作。
(二)人力中心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实施具体的考核工作。
(三)各子公司、人力中心、财务部等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考核体系
(一)考核对象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二)考核期间和次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每年考核一次。
(三)考核内容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具体详见《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
2、个人业绩考核
依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的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及所在部门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上述考核内容均以 100 分为满分。考核期内,若考核对象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严重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市场形象等一次性否决事项,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认定负有相关责任的考核对象当年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六、考核流程
(一)设定指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考核内容确定各考核对象具体的考核指标、指标值和达标内容等,确定被考核人员当年的工作业绩指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二)实施考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人力中心应于每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到期前对激励对象上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并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三)考核结果公布
考核结果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人力中心应在5 个工作日
内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申诉
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人力中心提出申诉,人力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若确实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人力中心将具体事由汇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其确定最终结果。
(五)考核结果修正
考核期内如遇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影响考核对象工作业绩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偏差较大的激励对象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以修正后的考核结果作为股票解锁的依据。
七、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分数
≥
≥
80 | <80 | |
绩效等级 | 合格 | 不合格 |
(二)考核结果应用
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年度考核得分作为激励计划的解锁依据,考核等级达到“合格”的激励对象,可申请当年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八、考核记录的管理
(一)公司人力中心应保存好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五年。
(二)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要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力中心及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开始实施。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文件之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3)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对激励对象的获授资格和获授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办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相关事项;
(8)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包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9)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0)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1)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过程中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以上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期间。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三日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文件之四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优化公司经营业务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动保产业的持续发展,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生物技术推广应用;对生物药品投资管理、医疗器械制造投资管理;健康医疗产业投资管理;高新技术开发应用;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兽用生物药品制造和销售;兽用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和销售;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和销售;生物药品制剂制造和销售;生物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先进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相关手续,并授权管理层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备案)登记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内容最终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三日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文件之五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物技术推广应用;对生物药品投资管理、医疗器械制造投资管理;健康医疗产业投资管理;高新技术开发应用;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兽用生物药品制造和销售;兽用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和销售;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和销售;生物药品制剂制造和销售;生物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先进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二十四小时。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8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三日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文件之六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法人治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条例(2020年8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三日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文件之七
关于修订《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法人治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工作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2.4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2.4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3.5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 3.5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4.1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 |
新增4.3条,后续条例依次顺延 | 4.3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通讯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
4.3 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 4.4 定期召开的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
4.4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提前五日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通知。 | 4.5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提前五日将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等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2020年8月修订)》。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