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我们认真核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现对前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 刚(签字):
刘海涛(签字):
吴振华(签字):
曾剑秋(签字):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