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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交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2019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201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A:关联方的认定 解释第13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解释第13号也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B:业务的定义

解释第13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同时引入“集中度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等问题。

(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

会[2019]22号),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2019年度的模拟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解释第13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2019年度的模拟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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