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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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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变动趋势,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年度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

(三)体现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薪酬标准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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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后确定。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未在公司任职的,不领取董事、监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在职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薪酬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福利构成。固定工资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绩效工资指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分管业务年度考核结果,以基本年薪为参考基数计核。津补贴福利包括工龄工资、竞业费用、技术专家补贴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后,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职独立董事、监事、高管的固定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发放,津补贴福利按月发放。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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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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