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承诺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