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遵循了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拟增加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对应专户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募投项目“新一代智慧城市一体化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和2018年度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这两个项目的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对应专户账户有利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怀亮:
麻志明:
刘功润: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