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
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 购买资产
(二)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三)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四) 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五) 收购、参股、兼并转让转让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 股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投资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投资;
(七) 套期保值、远期、期权、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提出。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以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总经理办公会须上报公司董事会,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大会决定。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的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其他投资标的企业的信息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及其他投资标的企业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制度的内部控制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 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 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 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 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 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 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 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