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万晓峰先生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万晓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我们同意提名万晓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该专项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龙湖川_____________ 刘澄清_____________
马小刚_____________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