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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管理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发布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信息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分析研究: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第二十二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第二十四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

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第二十五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第二十六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事务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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