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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按审批权限报送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内审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子公司或业务部门: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负责向财务核算中心提出外汇收支预测相关资料及外汇套期保值申请,并提供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子公司总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为责任人。

2、财务核算中心: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按月对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财务核算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3、公司内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4、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核算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

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核算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核算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核算中心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核算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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