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布及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经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为能更好地开展后续公司战略部署,营造更优的融资方案,进而促使业务更优更快进一步发展,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涵盖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募集资金投向等基本信息,发行方案全面、完整,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募集资金用途、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自2014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的独立意见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经审议,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承诺说明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以及该等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与精神。
我们一致同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并且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签名:
易欢欢 李 山 王立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