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出资(含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和提升公司市场价值。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证券投资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投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十一条 董事长负责决定未达到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实施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第十三条 投资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综合评审结果报告董事长。在董事长决定权限内的由董事长是否立项;超出董事长决定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已经确认投资立项的项目,证券投资部、财务部应按照具体情况组织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出具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转让与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办理,投资转让与收回的程序及权限与实施该投资时的程序及权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审部或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点,并将
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对外投资的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不当或者违法对外投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