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2020年上半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对外担保全部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通过合法程序审批并及时公告,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独立董事: 曾国安 张 宁 刘志宇 张志宏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