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部分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因此,我们同意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及相关服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我们将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表决时投赞成票。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杨晓勇
_______郑曙光
_______段嘉刚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