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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2020年8月)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新增经营范围“组织生产、销售防护服,销售医疗机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的最终变更内容为新增“生产非医用防护服;销售非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仅限I类、II类;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等”,公司拟就《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的具体条款如下:

条款原规定修订后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帐篷、睡袋、鞋帽、背包、水壶;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生产服装;组织生产、销售防护服,销售医疗器械;研究、设计、开发、销售服装、帐篷、睡袋、登山器材、鞋帽、背包;销售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五金、交电;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技术服务;技术检测,商标和著作权授权及转让服务;旅游咨询;投资(以工商登记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生产帐篷、睡袋、服装、鞋帽、背包、水壶、非医用防护服;研究、设计、开发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鞋帽、背包;销售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防寒服装、鞋帽、非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仅限I类、II类)、羽绒及羽绒制品、背包、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五金、交电;普通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旅游咨询;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了董事会到期换届外,董事会更换和改选的人数每年最多不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了董事会到期换届或董事辞职外,董事会更换和改选的人数每年最多不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50%之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30%之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不含3%)-50%(不含50%)之内,该交易涉及的
内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以及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金额在公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30%之内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50%; 4、交易的单项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2000万元,或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50%。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为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易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并有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集团办公会行使。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债务性融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2、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净资产10%-30%的委托理财等事项,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4、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论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不含3%)-30%(不含30%)之内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以及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金额在公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不含3%)-30%(不含30%)之内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不含3%)-50%(不含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不含3%)-50%(不含50%); 4、交易的单项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不含3%)-5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不含3%)-5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为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易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并有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集团办公会行使。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债务性融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2、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数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但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董事会授权集团办公会审议决议。 (三)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不论数额大小,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若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集团办公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五)…… ……5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净资产10%(不含10%)-30%(不含30%)的委托理财等事项,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4、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论数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但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董事会授权集团办公会审议决议。 (三)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不论数额大小,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若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含0.5%)-5%(不含5%)之
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集团办公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五)……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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