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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违规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投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事项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3,590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累计担保余额为26,880万元,以上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2020年半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上半年,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下: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19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获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毅先生3.5亿元借款额度,借款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借款用途为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截止报告期末,冯毅先生向公司提供借款的余额为3.17亿元,报告期内应支付的利息为697万元。

该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且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拟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孙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孙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其岗位职责要求,本次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我们同意本次聘任事项。

独立董事:夏明会 宋铁波 谢新洲 张仕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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