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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第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明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该事项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批露的信息,应当其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第十五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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