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关于聘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总经理助理的提名、审议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总经理助理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我们认为该同志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履行条件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和被证券交易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助理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