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规定,制定《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设计规范化、科学化的项目跟投机制,建立完善的激励体系,激发企业活力,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统一到同一战线上,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创、共担、共享,加强对优秀人才的激励,加快周转、提升利润水平和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定义释义
(一)销售型项目:持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 15%且建筑面积小于 3 万平方米。
(二)资金峰值:项目开发全期间,累计负净现金流的最大值。
(三)累计经营性现金流回正:现金流量表中各期净现金流量的数值逐年相加之和,经营性收益覆盖前期开发的成本,不含贷款。
第二章 跟投项目
第四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投资的销售型项目应当参与跟投。合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参与跟投,但不对合作方开放。
第五条 旧改、收并购等特殊项目,在本制度生效前已获取且尚未开工的,经跟投管理机构同意,可列入跟投范围。
第三章 跟投人员
第六条 跟投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及其对跟投项目的业绩负责的关联程度与重要程度,分为强制跟投和自愿跟投两种类型。
对项目负有主要、直接责任的核心管理人员须强制跟投,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本部营销/投拓/设计/成本业务条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项目所在区域公司经营班子、营销/投拓/设计/成本业务条线主要负责人;项目所在城市公司经营班子、营销/投拓/业务条线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等。
除上述需强制跟投的人员外,允许股份本部、区域公司、城市公司的其他正式员工自愿参与跟投。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跟投。
第七条 根据公司管控模式与授权体系的变化,公司将适时调整强制跟投人员范围。
第四章 跟投方式
第八条 跟投资金总额不超过资金峰值的 5%。
第九条 为提高投资回报和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控制,跟投收益与项目净利润、资金峰值、毛利率、IRR挂钩。第十条 跟投资金由跟投人员自行筹措,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跟投人员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
第十一条 通过资管计划等合规的投资方式实施跟投。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盈亏情况,结合开发经营关键节点,经跟投管理机构同意,分批返还跟投本金、发放跟投收益或扣除项目亏损。
第十三条 项目亏损时,跟投人员以全部跟投资金承担项目风险。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交楼结转,确认项目盈利且可售部分去化超过 95%时,经跟投管理机构同意,跟投退出。
第十五条 入伙满一年,确认项目亏损且预期无法在短期内扭亏为盈,经跟投管理机构同意,跟投人员偿付项目亏损,跟投退出。
第十六条 跟投退出时,未售商品房按照已售均价或公允价值孰低原则估值,未售商业与车库按照成本与公允价值孰低原则估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所有跟投项目的项目经营计划、开发进度、销售情况、内部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须在公司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跟投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项目跟投人与公司股东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公司不设保本和保底收益。
第十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跟投无法实施,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可暂缓实施跟投,待上述情形消除,经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应立即启动跟投。
第二十条 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审核程序,规范实施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跟投机制,确保跟投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 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有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需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局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本制度框架范围内,成立跟投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跟投实施细则,报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局审批后生效,由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