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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该报告的内容真实、客观的反映了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累计、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四、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合计9.9904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9.990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综合考虑了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

资金需求和现有股东利益等诸多因素,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审议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过程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

独立董事:周海涛、郑瑞志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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