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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证券代码:300736 证券简称:百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4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9.990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6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6日,公司通过OA系统向全员发布了《2019年限

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6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结果,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5、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最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25.29万股。

6、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7、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9年6月20日,截至2020年6月20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2、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19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2019年度,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5亿元,公司业绩指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4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5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90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765%。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可解除限售股数量占已获授股份比例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CHEN LI YA (陈立娅)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2,00076,80040%115,200
核心管理人员57,76023,10440%34,656
合计249,76099,90440%149,856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5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业绩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9.990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合计9.9904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9.990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解锁事宜。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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