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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企划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前,公司战略企划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企划部门经理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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