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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6月30日止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6月30日止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6月30日止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变更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审查,2020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公司未对除附属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附属公司担保的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89,842.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1,116,675.24万元)的8.05%,未超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有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有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附属公司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郑志华、谢 耘、田秋生、黄锦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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