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向我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2020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已经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摩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恩租赁”)与浙江德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亚投资”)签订《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摩恩租赁将其应收账款 25,000 万元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浙江德亚投资,根据合同的约定未来将向德亚投资回购融资租赁收益权,公司对摩恩租赁融资租赁收益权的回购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报告期间,公司在上述审议额度内为摩恩租赁提供了担保。
该事项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已及时披露,公司未出现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袁树民 强永昌 彭贵刚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