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志强先生、邱淑芳女士、李强先生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
二、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公司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公司现金管理的议案》及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授权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风险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及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与上海中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资产重组保证金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上海中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资产重组保证金协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切实保障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的
顺利推进,进一步强化双方履约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薛 镭 | 李 飞 | |
史忠良 | 刘 萍 |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