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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1、制定规划需考虑的因素

制定规划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综合平衡公司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2)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3)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诉求和意愿;(4)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制定规划所遵循的原则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规划,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至少每3年制定一份《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规划时应当特别注重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依法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新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股东回报规划。

4、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认为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资金需求较大,因此,未来3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20%。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本规划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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