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现就相关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 | 担保 类型 | 担保 期限 | 担保合同 签署时间 | 履行的审议程序 | 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 实际担保金额 | 是否履行完毕 | 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
深圳联达钮扣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2018年3月9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 4,000万元 | 4,000万元 | 否 | 否 |
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 | 5年 | 2018年4月2日 | 500万美元 | 449.45万美元 | 否 | 否 | ||
5年 | - |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 1,000万美元 | 0 | - | - |
2、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7,181.87万元,系对控股子公司深圳联达钮扣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的3.04%。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5]120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被担保方深圳联达钮扣有限公司和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经营情
况良好,偿债能力强,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4、公司上述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能有效地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二、对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在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为确保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指标设置合理,考核措施操作可行,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力,有助于激励目标的实现。
6、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协调一致,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7、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投资事项的核查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使用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低风险的理财业务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投资。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毛美英: 周岳江: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