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年产200万台外转子风机、300万台ECM电机及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2020年8月25日
沈梦晖
沈梦晖 | 胡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