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王捷 |
2020年8月24日
李居全 |
2020年8月24日
梁文昭 |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