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定的审慎判断的说明
鉴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上市公司”)拟开展增资参股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钢铁”、“标的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柳钢股份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慎判说明如下:
1. 公司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本次交易涉及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