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年8月2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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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4
第五章 附 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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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互动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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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告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融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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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四)电话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五)网络交流: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此外,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六)现场参观、座谈:公司可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及中小股东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
(七)路演;
(八)邮寄资料: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或监管部门要求,向投资者邮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说明材料、路演材料、公司宣传材料等;
(九)媒体采访或报道: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实施重大事项时,接受或邀请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的所有公告应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报纸上公布,投资者应以上述指定网站与报告披露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积极推进“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网上交流活动,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按时查看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并在公司各部门的协助下及时反馈和处理。对涉及已披露事项的提问和建议,应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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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定期报告: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及相关的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媒体合作:及时回复媒体关于企业资本市场表现的询问,引导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七)规则建设:起草、修订并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八)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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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或全新形式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二)全面了解公司行业环境、生产经营、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财务会计等状况,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与核心优势有深刻理解;
(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法律财税、证券金融等方面的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媒体宣传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