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 披 露
暂 缓与 豁 免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豁免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和《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按相关规定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指引》及《豁免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下述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下述关联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三)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
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为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五)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的交易;
(六)根据相关证券监督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定,其他可以申请豁免审议和披露的交易或信息。
第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4 元。
但如该等预测与公开信息或市场预期出现重大偏差因而构成公司的内幕消息的情况下,则应尽快作出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免予事项时不用申请审批,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过程须按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要求流转,董事会办公室在审核时须征求公司保密办意见。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
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并严格按照《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七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 申请单位 | ||
事项披露类型 | 1.□暂缓披露 2.□豁免披露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 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1.□是 2. □否 |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 1.□是 2. □否 | ||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 |||
公司董事办 审查意见 | |||
公司相关部门 (含保密办)会签意见 | |||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 |||
董事长 审批 |
附件2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作为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