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项目产生影响,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1月 1 日起施行;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本公司决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在新收入会计准则下,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并对很多具体的交易和安排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
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变更日期。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 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4.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特此公告。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