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审阅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对《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为本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汉亭彭丽霞邱乐群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