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止2020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积和当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苏志国 魏素艳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