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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关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对

2020年期初留存收益的重大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绩均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50万套欧IV及以上低排放发动机电子节气门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投资规模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年产50万套欧IV及以上低排放发动机电子节气门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期至 2021年6月30日。

五、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且该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对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独立董事:吴新开、张松柏、吴海鹏

2020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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