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文件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会计政策的概况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作为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
三、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对2020年期初留存收益的重大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绩均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绩均无重大影响,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