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文件,现对《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鉴于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